浙江省网络广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25号令《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是指通过互联网在网站或网页上以旗帜、按钮、文字链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利用网络或网站为他人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从事网络广告经营应当办理广告登记,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未经广告登记的,不得从事网络广告经营业务。从事网络广告经营,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登记。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广告登记。
第五条 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互联网经营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能力及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及网络广告监测措施。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办理网络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法人资格的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二)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
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经营网络广告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广告主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和发布。
第八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应当将发布的网络广告及相关资料保存留档一年,并不得隐慝、更改。
第九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注明《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码。
第十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字样,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一条 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网络广告经营收入应当单独立帐,并使用广告业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