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2)
第四章 禁止软件排斥
第十八条 禁止恶意排斥。恶意排斥是指某款软件在设计、安装、运行过程中,故意给其他合法软件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或使用其他合法软件。
(一)同类软件拥有平等的被选择权和市场推广权。
(二)软件在运行中可能产生冲突的,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三)软件应用提示应客观合理,不得进行虚假、夸大提示;提示信息应清晰、明确,提示语言客观、中性,不得欺骗或误导用户使用或不使用其他合法软件。
第十九条 软件在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不应恶意干扰或破坏其他合法软件的正常使用,禁止对其他合法软件进行功能限制、删改甚至卸载。
第五章 禁止恶意拦截
第二十条 禁止对正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拦截和篡改。
第二十一条 不得为达到拦截或干扰目的而做出虚假说明、错误提示,以及对正常互联网业务进行禁止服务、删除等操作。
第二十二条 除明显属于恶意广告外,不得屏蔽、篡改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合法信息内容及页面。恶意广告包括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
第六章 安全软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软件指为用户提供系统运行安全、数据安全及系统性能优化等服务的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杀毒软件、安全防护软件、系统优化工具等。除遵守本规范其他各章条款规定外,安全软件还应当遵守本章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得滥用软件的安全服务功能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企业和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除恶意软件外,不得提示或引导用户针对第三方软件进行拦截、禁用、删除、卸载等操作。对于误拦的情形,通过异议处理机制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本规范签署单位建立有效的终端软件白名单及异议处理机制,白名单内企业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软件异常情况,及时修正和解决问题,保障用户上网安全。
第七章 规范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作为本规范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规范签署和实施,并及时向签署单位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 签署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范各项规定,违反本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规范执行机构进行举报,由规范执行机构查证核实或组织测评后,视情况给予内部警示、公开谴责等处罚。
第二十九条 设立行业调解委员会,建立终端软件测评机制及软件企业间争议和纠纷调解机制,由规范执行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也可提请规范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规范执行机构有义务通过合理合规的方式尽快组织相关调解工作,并将调解结果通报各相关单位。通过行业调解无法解决的,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经规范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生效期间,经规范执行机构或本规范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规范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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