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三章 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四章 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五章 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 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 “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 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 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 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 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八条 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戏账号等级;
(二)虚拟金币;
(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四)虚拟动植物;
(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 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客观非物质性。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五)有限的数量性。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的数量有限。
(六)唯一性。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
第三章 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十条 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由信息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 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要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之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
第十二条 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
第十三条 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来,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第四章 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十四条 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运营商“保管不慎”则为违约;运营商自主处分,则为侵权。违约或侵权要处200--8000元赔偿金,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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