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刷信誉等七类行为或将被禁止
经常在网上购物的人,在判断一件东西是不是可以买的时候,常常都会依据其他网友给网店留下的各种评论。然而,为了争夺客源,电商们“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被称为“刷客”的群体成了一些网店提高信誉的重要帮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刷客”在内的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列入禁止范围。
坚持网店“实名制”原则
2010年开始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此次征求意见稿保留了“实名制”的基本原则,但相关规定更为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宁波市工商局信息办主任倪永品表示,网上开店“实名制”的意义在于,网店店主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将方便消费者维权、政府管理等。事实上,从2009年开始,我市已逐步推行实施“网上亮照”。
“网上亮照,亮的不仅仅是网店合法、真实的身份,还更多展现了网络经营主体的诚信度和敢于接受公众监督的自信、自律意识。”倪永品说,目前全市已实现网上亮照34506家,网络交易环境明显改善。
雇“刷客”等七类行为或被禁止
有过淘宝开店经历的人一定知道,淘宝中经常有自称“刷客”的人上门推销,帮店主多刷好评,提高信誉度的生意:“刷客”假扮成买家,通过虚假交易,对卖家的商品给出好评和诱导性评论,让消费者对网店商品和服务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征求意见稿明令禁止了这种行为。征求意见稿拟禁止以下七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仿冒知名网站的域名、名称、标识等,造成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泄露顾客个人信息最高罚3万
在网上购物,不少人最担心自己的信息被商家卖掉。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原“暂行办法”中对该行为的罚款额度。如原“暂行办法”规定,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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