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政发〔2011〕33号
2008年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服务业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十二五”时期是我省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服务业实现大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但也面临许多体制政策障碍和要素瓶颈制约,需要进一步突破。为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发展体制改革和创新,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文化、旅游、中介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检验服务外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和国有企业为主投资的项目广泛采用设备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采购。
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大力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推动中介服务业市场的发展。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违法违规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应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平台、共享查询平台以及守信失信发布平台,实现对服务业企业信用体系的长期实时跟踪管理。对执业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撤销企业和负责人的执业资格。
二、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
鼓励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对市县营业税比上年增收上交部分的返还奖励与年度服务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挂钩,完成目标的给予全额返还奖励,完不成目标的作相应扣减,超额完成目标的追加奖励。返还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
对省级金融业营业税继续按收入来源市县进行划分,其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给予市县20%的奖励,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
三、继续实施对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有关政策。
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继续由各地政府对该企业予以补助;为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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