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新方案试点 文化创意产业享受6%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正式公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对试点范围、征税对象、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过渡政策、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试点方案,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对于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试点方案明确: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同时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这次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增值税税率由两档变四档,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相关阅读:
- ·杭州西湖区文创产业的五年回眸(12/13)
- ·杭州将迎首个体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08/09)
- ·写字楼需求量将会大大增加(04/22)
- ·宁波海曙区首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出炉(04/07)
- ·杭州首次发布文化创意产业白皮书(01/27)
- ·关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01/06)
- ·杭州创意设计中心正式开园(10/16)
- ·第九届杭州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将于10月(10/09)
- ·天津南开C92文化创意产业园:老厂房新活(09/15)
- ·北京丰台区发力商务楼宇+产业(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