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广播影视服务业8月1日起“营改增”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广播影视服务行业发生广播影视制作、发行、播映等服务业务时,将由目前地税部门征收营业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这是继去年全国9省市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1+6”服务行业“营改增”试点成功后的又一减税扩围举措。
从5月份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对该行业“营改增”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在开展。试点纳税人首先由我市地税部门初步确定,有关基础征管数据移交至我市国税部门后,再由国税主管税务人员上门调查确认;经国税部门调查确认后的试点纳税人可直接持有关表格、证件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国税税务税种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国税发票票种核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涉税事项;从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国税发票,从8月1日起发生广播影视服务业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国税发票,按规定核算增值税应纳税款,从9月1日起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申报纳税。
市国税局提醒我市广播影视服务业试点纳税人,自8月1日“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有四大变化:即税政税制变化、财务核算变化、开票方式变化、纳税申报变化等。纳税人可尽早登录财税有关网站,特别是温州国税网站,认真学习试点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文件。
另外,市国家税务局将于7月份专门举办广播影视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业务培训班,对试点纳税人有关试点税政税制、开票操作、纳税申报等业务进行培训,到时各主管税务机关将逐户通知试点纳税人培训班时间、地点等,纳税人如未接到有关培训通知,可直接主动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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