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广告猛着陆 无法可依植入广告界定困难(2)
我们的艺术创作者和经营者之间似乎达成了某种默契,不加节制地扩大软广告规模、频率,忽视真实性,忽视艺术规律,甚至为软广告硬宣传。试问,当一
个人已经得知要观看一部充斥着广告的电影时,还能否心甘情愿掏出和其他大片票价一样的70元?当一个时长十分钟的小品需要为一个广告而服务时,还能否令观众笑得开怀?消费者真就那么好哄弄吗?
张颐武(学者)
享受好的文化产品
就得接受植入广告
广告植入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后果,也是经济和文化联系越来越紧密的一个标志。经济发展,植入广告不可避免,好莱坞也是如此。广告植入对观众来说有一定强迫性,实际上,要享受好的文化产品,必然要有经济成本,也就缺不了这种资本的运作,如果没有这些运作,不可能达到制作上的高水准,观众就享受不到好的文化产品。所以植入广告有点“双刃剑”的意思,你可以反对这事,但是这样文化产品的成本就会降低,不可能有这么好的制作水准。制作文化产品要花钱,所以不可能只强调精神上的追求,而回避经济上的追求。在这样的环境下,创作者要有适度的自律,此外市场也会对此做出调节:如果植入广告和情节脱离很严重,观众就不看了,广告商自然也不投了。只有故事好,广告植入才有价值。这是市场规律决定的,所以冯小刚的电影为什么植入广告多,因为他有号召力。现阶段广告植入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这个很难讨论,文化也是经济,所以这是市场决定的。
解玺璋(文艺评论人)
没有法规制约
只会越放纵越严重
广告植入对艺术质量必然有影响,需要相关部门有法规的约束。如果广告植入能够和情节结合紧密点,含蓄一些,观众还能接受。现在有些影视剧广告基本是愣插进来,这就和我们有时看到片尾被“虎皮膏药”盖住,看不清演员字幕一样,容易引起观众的反感。现在广告植入颇有泛滥之势,我认为广电总局或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硬性规定,对广告植入有所约束。因为商业的东西只会越放纵越严重,它很难自己收敛,所以需要规定制约。
王登(律师)
植入广告界定困难
无法可依
无论是植入广告还是软广告,这些说法在我国广告法中都是没有相关界定的。影视剧中给某商品的大背景板一个镜头,或者出现商标,完全可以说不是广告,而是出于艺术创作需要,因为并没有介绍产品信息。如果出现产品推介广告语,则广告成立,但只要不恶性贬低其他同类商品,也没有违法之嫌,就算有违法行为,没人举报也未必有人查。而且,我国广告法规定笼统,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对很多违法行为没有现实的处罚方式,判了你违法但不处罚就等于没事。如果不进行完善,广告领域还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