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大赛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公益广告创作水平,广泛宣传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与中国税务杂志社决定,在201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联合举办“第五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大赛”。
参赛作品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 ,集中反映税收调节经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作用,立足于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律意识, 着重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为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服务。
大赛面向全社会征集作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纳税人、单位和税务系统干部职工踊跃参加。
一、作品要求
参赛的公益广告作品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集中反映税收调节经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作用,同时也要体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应有地方性口号、地方网址、名称等。
公益广告作品分为电视公益广告和平面媒体公益广告两类:
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时长要求在15至45秒之间,报送规格是磁带DVCPRO或者DVD光盘两种。平面公益广告:尺寸要求为大16开或203×280 mm打印件,必须附送电子文件,文件应能符合作品放大制作成平面路牌广告的要求。
二、作品报送范围
在报刊、图书、本地电视台、网站、移动媒体、楼宇媒体、广告牌等媒体上已经公开发表的公益广告作品;
三、奖项设置
电视公益广告和平面媒体公益广告奖项各设:
一等奖1名奖金10000元
二等奖2名奖金各5000元
三等奖3名奖金各3000元
优秀奖10名奖金各1000元
四、参赛方式
参赛作品请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 号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办公楼122室或135 室 邮 编:100053
联系电话:010-63584611; 010-63410122; 63410135
传 真:010-63584611; 63510735
电子文件E-mail:chenwenxuan00117@vip.sohu.com
联 系 人: 于重洋 王 草
五、相关法律问题
(一)参赛作品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认的道德规范。
(二)参赛者对自己的参赛作品负责。参赛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涉及的使用其他音乐或素材等资料应注明出处和来源,相应的版权问题,由参赛者负责。提交作品的团体或个人必须拥有参赛作品及其所有素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立即取消参赛资格、获奖资格,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由提交作品的团体或个人自行承担。
(三)所有入围及获奖作品,其使用权和版权归主办方和原作者共同所有。
(四) 所有参赛作品允许主办方可以任何形式进行公益展示和传播,不向参赛者另付酬。
(五)作者一经提交作品参赛即代表完全接受大赛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