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 广告创意是先锋
广告是一种商业行为,创意是它艺术的、人性的外衣,它可以将广告活动推向一个沸点,使消费者在创立的光芒中激动、行动。
但广告创意有时会把工作与作品、广告和艺术互相混淆起来。如何分清与把握这些关系,是所有创意人和广告主都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满足消费者与满足广告主,进而满足创意人自己的“想法”之间永远存在着一个矛盾,是画出一个等腰三角形,还是确定三点成一线,这问题本身就充满了科学知识,但又是必须艺术处理的事。有时候创意正是从这里开始的。
作为创意人,往往是一群“自我实现要求”很强的“人种”。认为作甚么都应该有创意,这有时会陷进自己创意的感觉中不能自省。他们首先排斥赤裸的广告主,因为这些广告主总是把一些消费者随处可见的东西说成是唯一的、最好的、有百利而无一害。就像是亲子关系一样,总是觉得自己的孩子比别人家的可爱,比别人家的聪明,优点也言之不尽。
又想将这种完全情绪化的感受毫不掩饰地直诉(强加)给消费者,有时更会以非专业的身份指导这些满脑子想法的创意人,使创意的空间与创意人的感觉受到了伤害。大多创意人就会不负责任或无可奈何地依照葫芦画完了算,以致让我们每天都看到大量拼命地、不断重复地夸赞自己“孩子”,让消费者觉得空洞无力的广告,甚至会让消费者觉得“这个家伙真惹人生厌”。
那么创意人虽对商品有着充分的信心,亦抱着满足广告主的热诚态度,也应首先与广告主一起冷静的思考,并提出一个个问题:“没有这个产品消费者就活不下去?”“既然已有那么多同样的产品,为甚么还要有这个产品?”虽然这是个明知故问的问题,甚至让广告主觉得难堪或生气,但这才是一种诚恳的态度,是真正为这个产品着想,才能真正为广告主负起创意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看出商品存在的真正价值,它到底有哪些特色。不仅知道了商品的优点,同时也冷静地知道了它的缺点所在。之后才能去策划广告的表现手法,寻找真正能够表现这个商品特质及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创意。
作广告主是容易而愉快的事,而作广告创意人虽也是人生愉快的事,但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他们除了是一群“自我实现者”外,也是一群有着精深或庞杂才学的家伙,他们有一种超然独立的精神,不受外间纷扰混乱的影响,在他们专注到自己关心的问题上,或进入到他们的创意感觉中时,对很多事务便心不在焉,甚至对广告主乃至消费者也不理会,这种“自我境界”加上“自夸心理”便成了创意的碍石。
一般说来人人都有创意,创意表现的层次也很多:有新产品开发时的创意;有行销上的创意。但表现在广告层次的创意,则是能将商品“讯息突显”地传达到市场、深入到消费者心中的创意,我们称之为动人的创意,它必须建立在以下几个原则基础上,1.创意原创性的独特,2.创意与商品和并相关性的紧密,3.创意的艺术性符合消费者的审美,4.创意劝诱性的可信。只有将以上四则基本原则完美地体现到创意中,创意便会产生一种“实在而又莫名”的魅力、动力,使消费者激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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