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设置户外广告的都要交使用费
浙江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决定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占用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浙江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空间属于公共资源,其使用权主要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经营者。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职能部门代为征收:
--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占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空间设置广告的,其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在具有非公共产权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在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简称为业主单位)的同意并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其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有偿取得,并按成交价的一定比例上缴同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业主单位在其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具有非公共产权性质的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由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机关按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取得的平均价格的一定比例核定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并按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部门核定的数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设施被政府依法征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退还给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