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11类场所禁设户外广告
福州市政府日前发布《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日起统一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凡是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立交桥、高架桥、建筑物坡屋顶等11类场所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1类场所
禁设户外广告
该《办法》所指的户外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禁止在以下场所和设施设置:
国家机关集中办公场所的区域和路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交通标志、信号灯、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立交桥、高架桥等各种桥梁及机动车下穿地道(隧道)的内外侧和上下方;建筑物坡屋顶或不宜改变原有造型的建筑物顶部;在广场、道路交叉口和铁路道口50米范围内;测量标志、消防栓、进水井、各类检查井、路灯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3米范围内;桥涵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即大中型桥梁基础周围60米,小型桥梁和桥涵基础周围30米;宽度不足3米的人行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地与设施。
擅设户外广告
最高罚款1万元
据了解,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于发证后60天内完成设置,并按要求取得设置竣工验收报告及专业检测单位的安全检测报告,报市灯管办备案。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广告设施上必须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编号。
对于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或者不进行结构安全检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此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未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编号,逾期不改的,将处以1000元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为2年。设置期满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主要延续设置的,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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