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播广告不超90秒传递出积极信号
近日,国家广电总局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
“铺天盖地的广告,击破了城市有限的空间,从紧闭的门扉、网密的窗户、钢筋铁骨的墙壁,无孔不入、悄悄地进入千家万户,占据私人空间,构成私人生活的潜在主题,腐蚀着、改变着私人意识和意志,诱导着现代社会和一个时代的消费理念。”这是一本广告学专业书籍开篇第一句话,道出的是广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其重要作用。然而,作者当时可能没有预见到的另一方面是,轮番轰炸、无休无止的广告有时非但不能到达诱导人消费行为的目的,反而让人心生厌恶之感、产生抵触情绪。
的确如此,现实中太多近乎垃圾的广告时时在眼前播放,像幽灵魅影一样缠着欲罢不能。大家都屡屡遇见以下情形:看电视剧至最为出彩处嘎然而止,一段广告生硬硬插进来;手指不停按遥控器转换频道,仍然是喋喋不休的广告;苦苦守候五至十分钟,电视节目“姗姗来迟”,可没过一小会广告又“扑面而来”。在此语境下,即便再有耐心的人也都会烦不胜烦,再有兴致观看电视剧也会大倒胃口。
尽管人们对垃圾广告大吐苦水,但个人却无力改变现状。电视屏幕上广告数量、播放时间、插播次数不仅没有因观众意见而相应减少,反倒受利益裹挟呈现与日俱增之势。在此关键时刻,广电总局出台禁令无疑给予滥播广告的广播、电视台等播出机构重重一拳。有了明文规定,就有据可依,也拥有了约束力。今后,若还有肆意播广告的行为,势必受到舆论的诟责和相应的处罚。要如此冒大不韪、铤而走险,播出机构想必也就望而却步、不敢轻举妄动了。由此观之,用禁令的“紧箍咒”来限制“孙悟空”的行为不失为明智之举。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广电总局出台的虽非法律,只是一则管理办法,但同样具备标本意义。它传递出来的是规范广告播出秩序以及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决心。尽管此间“路漫漫其修远兮”,但能够“上下而求索”并迈出脚步,就已经算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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