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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社可否自行设立发行广告办事处

2007/8/15 9:19:54 五星写字楼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最近有报刊社咨询,如果报刊社在某省市设立只从事发行、广告的办事处,是否还要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该办法规定报社擅自设立从事采编业务的办事处等均为非法,对只从事发行、广告等工作的办事处的设立,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应该按照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从目前各地的管理实践来看,报刊社设立只从事发行、广告等业务机构的经济成本

  最近有报刊社咨询,如果报刊社在某省市设立只从事发行、广告的办事处,是否还要经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该办法规定报社擅自设立从事采编业务的办事处等均为非法,对只从事发行、广告等工作的办事处的设立,新闻出版方面的管理尚无明文规定,但是应该按照工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从目前各地的管理实践来看,报刊社设立只从事发行、广告等业务机构的经济成本较大,在报社所在地就完全可以进行。有一部分报社在未经新闻出版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立记者站或成立记者站的分支机构,进行经营活动。例如,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涉嫌“新闻敲诈”案件,就是由于中国食品质量报社违规设立记者站引起的。2004年6月,中国食品质量报社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四川记者站,并违规任命汪启明为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四川记者站(非法记者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以记者站名义在四川违规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由于记者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记者站的活动长期游离在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之外,以至于该非法记者站的负责人汪启明在四川的多家企业进行“新闻敲诈”。2005年底,汪启明再次伙同另外两名不法分子向四川省的一家食品公司进行敲诈,后来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3月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6年10月25日,四川井研县法院一审对汪启明涉嫌敲诈勒索一案进行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汪启明有期徒刑6年。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出,类似中国食品质量报社驻四川记者站这类违规设立的记者站大都是报社在不具备建站条件,在明知不可能通过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非法设立的。在这一点上,报社存在侥幸心理,希望能够通过这些记者站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但事实上这样做非常容易造成记者站的管理失控,导致大量的非法经营活动,甚至出现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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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作者:佚名 编辑:5sw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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