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户外广告管理政出多门
本经市政园林局审批许可,浙江省温州市一广告公司在户外设置了一块大型户外广告牌;不料该市行政执法局以广告牌影响市容为理由,作出了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广告公司不服,告到法院。鹿城区法院昨日一审判决:撤销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2000年,应温州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的要求,温州天和广告公司在鹿城区浙南农贸市场立交桥绿地设置大型广告牌体,并将其中20%版面作为商业广告用途。2005年9月26日,经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批准,天和公司获得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在浙南农贸市场立交桥绿地上设置王朝葡萄酒高架广告,面积264平方米。2006年5月31日,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和公司的这一大型广告牌体不符市容标准,影响市容。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拆除广告牌。
天和广告公司认为,自己的广告牌体已经过市政园林局批准,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市行政执法局认定其不符城市容貌标准,依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被告温州市行政执法局在法庭上辩称,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浙江省温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等文件精神,温州市行政执法局有权在温州市市区范围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城市街容标准(试行)》、原温州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园林管理局2001年的专题会议纪要等规章、文件规定,公共绿地禁止设置广告;天和公司设置的广告牌不能与街景协调、影响市容市貌。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鹿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天和公司设置的大型广告牌体经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批许可,可以证实其符合市容标准;而被告温州市行政执法局据以认定该广告牌体不符合市容标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均在上述许可之前生效并施行,不能证实该广告不符合市容标准。被告认定原告设置的广告牌体不符市容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温州市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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