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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对拍卖户外广告位仍存有争议

2006/9/14 9:04:37 五星写字楼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近年来,盐城的城市真的变漂亮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市容管理部门的辛勤劳动和付出,但是管理不等于收费。如何把好事做好,规范行政行为,这是包括城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都要思考和做到的。”近日,盐城广告业界一位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就城管在涉及户外广告收费问题系列报道,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告业界引起了较强的反响,盐城城管部门也通过当地媒体表明城管部门在市容广告管理方面作出的努力,并就收费进行澄清。然而,很多业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城管部门收取户外广告泊位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这在目前还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近年来,盐城的城市真的变漂亮了,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市容管理部门的辛勤劳动和付出,但是管理不等于收费。如何把好事做好,规范行政行为,这是包括城管部门在内的行政部门都要思考和做到的。”近日,盐城广告业界一位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就城管在涉及户外广告收费问题系列报道,在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告业界引起了较强的反响,盐城城管部门也通过当地媒体表明城管部门在市容广告管理方面作出的努力,并就收费进行澄清。然而,很多业内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城管部门收取户外广告泊位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这在目前还是个有争议的话题。

  近年来盐城的城市面貌不断提升,归功于盐城地方领导集体的高瞻远瞩,归功于盐城各级职能部门的不辞辛劳,特别是市容管理部门在这些方面更是做出了不小的成绩。“但是在一些方面也有不足之处,管理不是收费的借口。”一位当地政府官员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内容上只是规定了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对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有管理权,该权限只是户外广告牌在设置的位置和设置装置的安全系数等方面进行规范,“但城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的做法却让人大为不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户外广告牌的本身内容的审核、登记以及日常管理应该属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于城管部门把自己定位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这本身就是管理错位,没有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明确自己的管理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由宪法或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要以宪法或法律为依据,如有与之相冲突的内容必须予以撤消。”盐城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的姜海生副主任认为。

  前述政府官员透露,城管部门所依照的地方性办法——《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更是无从说起,它对公众没有约束力,因为它不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条文,地方政府无权制定法规、条例。尤其是制定所谓的办法,只能是针对政府部门内部或者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以此来随便要求老百姓如何接受城管部门的管理,它的受众不能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否则就是行政乱作为。

  “盐城市城管局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对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属于何种性质的回答中含糊其词,将公共和私人的广告位混在一起,迷惑了广大老百姓。”前述官员认为,在个人、集体、单位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是不需要城管部门出面进行拍卖以及收取户外广告泊位出让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也就是说产权所有者可以和户外广告的设置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城管部门只能在广告位的设置,广告牌本身的架构质量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督,不能在管理中混淆概念,让管理成了收费的依据。”

  拍卖户外广告位这一做法,目前在国内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盐城的城管部门简单的依葫芦画瓢,照着别人的做法,缺少理性的、前瞻性的思考。

  盐城市委书记赵鹏曾在法治盐城建设动员大会上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这一目标,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全局性工作,贯穿于政府的各项工作之中,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抓紧抓好。

  今年7月中旬省委书记李源潮、省长梁保华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等13家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就规范执法行为、严管执法队伍、建设人民满意的执法单位,向全省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后分别做了重要批示。要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江苏的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并向人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

文章关键字:户外广告,广告商,广告主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佚名 编辑:5sw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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