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颁布地图管理办法
文章导读:(摘自中国测绘报2004.12.31)
浙江是一个地图市场繁荣的省份,也是一个地图产品生产大省。为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并由省长吕祖善以省政府令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共7章38条,就地图编制出版、地图产品、地图审核、地图广告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出版社,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出版资格。
(摘自中国测绘报2004.12.31)
浙江是一个地图市场繁荣的省份,也是一个地图产品生产大省。为加强地图管理,规范地图市场,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并由省长吕祖善以省政府令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共7章38条,就地图编制出版、地图产品、地图审核、地图广告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出版地图的出版社,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出版资格。
办法明确了编制地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图编制技术规范和地图名称不得冠以“新”“最新”等修饰用语等6条具体要求。针对社会上大量出版物展示和互联网登载地图的现象,办法明确,展示、登载的地图,应当载明制作单位名称和地图审核号。通过互联网出版地图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社会上反响强烈、屡禁不止的地图有偿标名行为,办法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地图上标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称和符号不得收取费用。
对地图产品的生产、销售和管理,办法明确,生产地图产品的企业,其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地图知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图知识培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审核批准生产的地图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地图产品上载明地图审核号;地图产品上无法载明的,每件产品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载明或者附具地图审核批准书;销售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企业、个人,在购进地图或者地图产品时,应当验证提供方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不得销售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进出口地图和地图产品,海关必须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局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样品通关。
办法还对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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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编辑:5sw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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