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广告法4点当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上周举行的中国广告社会责任高峰论坛上透露,新的《广告法》已经正式被列入中国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并争取在后年完成全部的修改工作。刘副局长同时表示,为了在奥运会期间向全世界更好地展示中国,净化广告内容,我国有关部门也将对奥运期间播出严重虚假广告的媒体实行叫停。
作为司法工作者,我对新《广告法》出台有几点期待:
第一,加重官方媒体尤其是各电视台对其刊播广告的审查义务。由于我国主流媒体的长期政府化,已经被人民群众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一旦这种主流媒体传播虚假广告,其杀伤力是“事半功倍”的增长。曾几何时,有多少一辈子遵纪守法的退休老干部、老工人,在政府三令五申取缔传销组织时,仍被某电视台黄金时段的广告所迷惑,跌入了亿霖传销的深渊。
第二,对于名人代言型商业广告,尤其对其中的“现身说法”型名人代言商业广告进行合理限制。当万里大造林等名人形象代言的传销大案被揭盖子时,很多专家就敏锐而准确地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名人代言广告方面的立法缺失。当下某些风头最劲的体育明星,一个人同时代言吃穿住行好几种商品,在同一个频道、同一个时段的不同电视广告上反复出现,迅速完成了“超级运动员”向“超级推销员”的转行儿。《广告法》的前提条件是,这些广告必须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虚假和欺诈的成分;名人做“现身说法”广告,本人必须“事必躬亲”地使用过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否则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
第三,涉及医疗药品的违法广告,要加重打击力度。现行《广告法》第14条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规定了五种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中一项就是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但当前各种媒体上以医学专家、医生或患者的名义进行现身说法的“软广告”泛滥成灾,甚至有花钱雇来的“托儿”。对于医药这种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现行《广告法》的规定对于医院失之于范围不明,对于药厂失之于惩戒过轻,应上升到刑事制裁的高度来规范。而且打击面要扩大,进行虚假宣传的医院、药厂,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雇来当“托儿”的“群众演员”,一个也不能少,只不过在惩戒程度上有所区分就可以了。
第四,主要受众为未成年人的媒体,还应当以是否“儿童不宜”为更高的审查标准。前不久,就有家长呼吁某电视台少儿频道停播卫生巾广告。(作者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