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是中国广告协会的直属分支机构,接受中国广告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广告协会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和决议,协助政府进行户外广告管理,对全国户外广告行业的工作进行协调、联络、咨询、服务,团结全国户外广告行业,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和行业自律条款的规定,结合户外广告的特点,制定户外广告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自律措施,监督会员单位的市场交易行为,落实各项自律规则。
二、按照《中国广告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和促进户外广告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与同行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三、积极组织户外广告委员会会员单位参加中国广告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四、在中国广告协会与户外广告公司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将户外广告委员会会员单位的有关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广告协会,将中国广告协会的规定、要求传达给有关企业。
五、及时向中国广告协会提供户外广告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
六、进行户外媒体的专业研究,积极倡导户外广告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七、积极促进户外广告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收费方法和其他有关专业标准的制定。
八、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规模标准和行业发展方向,为城市建设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各地有关方面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使之与城市整体形象相协调。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代表会员单位向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积极有效的意见和建议,防止减少和避免因随意性等给会员单位造成的损失。
十、积极和认真负责地向中国广告协会推荐会员。
十一、认真做好中国广告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五条 担任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必须是中国广告协会会员;是所在企业的法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户外媒体自有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企业在本地区营业额排名前三位;企业在业内具有良好资质、信誉;热爱本委员会的工作,个人与单位对广告业和专业委员会愿意作出奉献;能自觉遵守本委员会的条例与规章制度,善于团结,注重协作。
第六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新一届户外广告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推荐报中国广告协会审核批准(第一届户外广告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中国广告协会提名)由户外广告委员会全体成员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主任委员的候选人由中国广告协会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中国广告协会备案。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并经中国广告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八条 常务委员必须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任务。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常务委员,经主任委员提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取消其常务委员的资格。
第九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日常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处,并聘用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秘书处下设两个部门:政策部和市场部。政策部负责跟踪和检测所有对户外广告行业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并将信息反馈给会员;市场部负责为会员提供媒体信息数据及各种推荐性和辅助性的研究结果。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要求加入本委员会的人士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由秘书长提交主任委员提请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取得常务委员资格。主任委员的增补则由中国广告协会从副主任委员中提名,经常委会通过,方可担任。
第十一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的办公经费采取以下几种自筹方式:
一、在协助中国广告协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的前提下,由中广协按一定比例反馈补贴。
二、向中国广告协会非会员单位收取活动经费。
三、收取开展各种活动的有偿服务费。
四、接受各种赞助并接受赞助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委员会的财务运作情况每年须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中国广告协会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户外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制度。
户外广告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制度,自律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活动方案,会议纪要,人事变动等,实行向中国广告协会报告的制度。
第十五条 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编印不定期内部交流材料,以供会员参考。
第十六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经半数以上常委提议,经中国广告协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半数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承认并遵守本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2004年5月22日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中国广告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