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规范与发展的法律策略研究
作为法律界一位专家学者,很荣幸地成为广告业的朋友,长期以来以法律人的思维和判断关注着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完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服务于广告行业。户外广告业的发展引人注目,本文结合目前户外广告业存在的具体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如下几点意见供业界参考。
一、户外广告业获得充重视和理性对待的法律策略
中广协杨培青会长在“中国无锡2005世界城市服务业大会”上呼吁:“户外广告亟待得到城市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和理性对待,需要把户外广告纳入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使之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建设相协调。还需要把户外广告推上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户外广告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有序的成长空间”。笔直完全认同并积极响应这个呼吁,然而户外广告业如何获得充分重视和理性的对待,却是业界共同面临的话题。本文认为,一方面要靠实力与合力为客户提供统一的价值体系以扩大影响;另一方面要靠业界共同努力有效地运用法律的策略和技巧。
(一)有效地推动户外广告业的行为规范建设
行为规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行业是否能够保持健康,有序地发展取决于很多方面的因素,但是本文认为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该行业的行为规范是否形成,并得以有效的实施。社会需要有行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业当然也是如此。
1.要正确理解与认识建设中的户外广告业行为规范
该领域的行为规范,对户外广告的所有参与人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包括权利的维护与责任的承担,包括技术的标准与发展的导引等等。长期以来在业内有这样的误解:户外广告业的行业规范,就是约束和管制的代名词。或者理解为只是政府对户外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工具。当然,这些观点和看法并非没有一点道理。
笔直认为: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领域“朝令夕改”劳民伤财的现状,是否能够有效地打击“政府寻租”,是否能够避免业界的非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是否能够有效地控制公权对私以的非法侵犯和干涉,是否能够保障行业、城市发展与文明进步的协调统一等,都与行为规范有着直接联系。
本文完全同意,杨培青会长关于“把户外广告推上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制化管理轨道”的呼吁。但是,经过长期的分析研究总结认为:这些行为规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政令等强制性的内容组成,但是并不是仅包括这些内容,还必须包括行业自律性的行为规范和那些与发展规划和技术安全标准等一系列的非政府性的、非法律性的行为规范在内。可是,这些内容很少被户外广告业界和管理者重视,而作为户外广告业界好朋友的法律人,却一直为此而担忧!现在如此,不知明天是否亦然!?
2.如何有效地解决户外广告业话语权的问题
虽然,户外广告存着诸多的问题,但是,作为广告业的生力军,这种重要的广告形式,却是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品牌向大众进行传播的利器,也是最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视觉效果的宣传方式,它不仅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繁荣程度和对外开放的水平,从积极的一面看它也在日益的成为城市的重要人文景观。
如果能够有效地引导,在规范的基础上促进其发展,户外广告必将成为城市形象与区域文化的重要载体,也将是城市精神建设和文化素养的重要表征。所以说,户外广告业有着充足的未来感和使命感!相对于很多营业额很大利润率较高,但是与国际趋势、国际贸易、经济发展和国际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没有直接关系 的其他行业相对比来讲,本行业所具有的未来感和使命感就显很重要。笔直希望业界能够珍惜,并加以有效地发挥!然而,户外广告的发展历史虽然并不悠久,但是其发展的过程却颇显曲折,曾经遭受和正在忍受着来自各方面的误解和非难!客观地讲,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生存于“夹缝”之中,本文认为这种消极的局面,还将需要各方参与人在一段时间的共同努力,方才得以缓解和控制。笔者作为法律人,从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角度分析认为,仅凭广告业界的努力和能力,使这一状况在短时间内得以扭转和大幅度的改变,是远远不够的!
近一年多来,行业协会、户外广告从业者和有志于该行业发展的有识之士、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和相关官员所做出的努力已经为业界所认知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离可期待的目标还有很远的距离!换句话说白了,就是还没有通过更为得力的途径和渠道使其话语权得以实现!也许,本文的观点会被扣上法律功利主义的帽子。
这倒也无防。如果能够引起必要的重视,也是值得的!不久后的日子里,希望能够从“两会”的代表和委员的提案和议案中发现对本行业有用的信息。“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们是否在关注户外广告业的规范与发展问题,要引起户外广告业界同仁的高度重视!“两会”在渠道和途径方面对话语权的作用是显著的,希望能够在这些方面加大力度。
3. 户外广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亟待明确
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来讨论,不论调整的范围是大还是小,但是户外广告行为规范的处延和内涵都需要明确,希望这一问题在短期内能够得以解决。现有的资料显示,有些地区已经将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 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明确地界定为户外广告行为规范调整的范围。本文认为,上述界定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户外广告业界对户外广告的理解,还要比上述范围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