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问题产品”广告应被追责
在被央视曝光的“问题胶囊”事件中,一些知名娱乐明星因为替涉案企业的有毒产品做广告推介,激公众的愤怒,有网民斥他们为无良企业的“帮凶”,提出要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这些“涉事”明星也大呼“冤枉”,认为他们代言广告只是一种出镜表演“业务”,企业制“问题胶囊”,他们并不知情,且损害了他们“名誉”,言下之意,他们也与吃了“问题胶囊”药物患者一样,是“受害者”。
在“问题胶囊”案件中,诸多为有关“涉毒企业”做广告的明星,事前他们不知道产品有毒,这一点我信,明星虽然想多赚钱,但假如明知产品有毒,是决不会肯去代言的,相信他们这点做人的基本道德底线是不缺的。但是,像代言了“问题胶囊”这类丑事,明星是否就没有社会、法律责任呢?也不是,我认为在代言“问题胶囊”事件中,明星是有法律责任的。
首先,在社公众面前为某一产品代言广告,实际就构成了以他们自己的信誉、品牌(即名气),对该产品质量、使用效果在进行一种法律责任的担保。如诸多明星这次在“问题胶囊”的广告推介中,就用美好的语言来赞扬涉事企业的有毒药品,并劝导公众使用劣质产品。而公众之所以对该产品产生信任并购买使用,完全是因为出于对明星的敬仰、崇拜和信任。也就是说,是明星代言误导了他们对该劣质产品的信任,使公众不仅耗了钱又对身体产生了伤害。所以,从法律角度讲,对代言明星是可以追究他们的连带担保责任的。
其次,明星为问题产品做广告,也构成了对产品的虚假宣传,对公众而言,他们构成了欺诈,可以按相关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另一方面,如果明星代言前确实并不知道企业生产的是有毒产品,代言后受到公众非议,这样,造假企业便对明星也构成了欺诈,并损害了明星的社会声誉,明星就有权对涉事企业或法人代表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再次,还要看到,涉案的“问题胶囊”企业以高额报酬付给代言产品广告的明星后,明星所取得的这笔巨额酬金,就将实际上被企业归入“生产成本”中;而企业为了挽回这笔明星酬金的支出,必然会降低原材料质量、管理及劳动成本等,这样,他们便会去采购廉价但劣质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并靠明星的推介来欺骗公众使用。“明星代言”实际上也被无良企业纳入了生产成本,也就是说,明星无意中“投资”了毒产品的生产过程,外加“代言”中又为毒产品做了“促销”工作,所以,在“问题胶囊”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明星以代言获取报酬时,也构成了与无良企业共同完成了推出了有害产品的过程。
由于我国目前尚没有明星代言虚假、有害产品的专门法律或专项条款,因此,对“问题胶囊”案中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追究,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工商部门负责,依照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里讲的《广告法》有关条款,即该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及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对代言“问题产品”的明星追责、处罚完全有法律依据。二是由患者(消费者)个人出面追责,即某个人若因明星误导吃了“问题胶囊”药品后,造成身体损毁,则可以追究明星及企业的连带责任,当然,这须要有权威的医疗鉴定为依据。
明星代言有害或伪劣产品,在我国已发生过多次风波,包括海外明星都涉事过,但每次都没有能追究明星的责任,这一方面是有关部门不负责任或法律责任淡漠,另一方面是鉴于公众的追星心理,对涉事的明星大都宽容,没有把明星当凡人,纵容他们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另外,法律条文对明星代言广告没有明文规定,尤其是代言虚假、有害广告后无处罚条款,亦是明星违法代言广告后不受惩罚的重要原因。看来,今后若修订《产品质量法》或《广告法》时,应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条文。
由于“问题胶囊”案社会影响极为恶劣,而明星又代言涉事,所以,我认为应该依法处罚那些代言的明星,这也是加强社会法制建设所不可或缺的,当然更是为了杜绝明星代言、虚假有害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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