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须承担连带责任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正式施行
●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此次经过大修的新《消法》对网络购物、权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赔偿责任等内容。
新《消法》在总则中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近年来,借助明星作为代言人来宣传产品或者服务已经成为一种潮流。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中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对虚假代言者的责任也作出相应规定。
新《消法》在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新《消法》备受关注的部分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条中还明确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其中包括“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和“交付的报纸、期刊”。
我国首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并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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