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员应持证上岗 明确公益广告比例
——对《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认识及建议
2014-06-24 08:40 《广告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近几个月来,围绕修订工作,特别是国务院法制办2月21日发布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基层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通过学习、对照,结合基层工商工作的实际,笔者从监管执法的角度对《征求意见稿》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明确了职能部门与被监管方责任
一是厘清了职能部门的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该条款具体明确了工商部门主管广告监督管理之职责,避免了过去在广告监督管理过程中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重合的现象。
二是分清了广告活动中广告主等“四方”各自责任。广告主等“四方”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针对过去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征求意见稿》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
对违法行为的认定界限清晰
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在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更清晰、显著、具体。《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与现行《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相比,更加明了、细化。
二是虚假广告的概念及表现形式界定更清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详细列举虚假广告的违法情形是现行《广告法》所没有的。
三是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种子等广告的违法行为的认定进一步清晰。《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种子等广告内容应与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说明书、注册证明文件相符合,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布前应当经过审查。
四是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作了进一步界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在禁止发布的媒介、场所外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同时,增加专条规定烟草广告的禁止性规范。
完善有关法律条文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就广告的监管执法作了许多改进,若能就以下三点完善,就更完整了。
一是提高广告审查员素质,落实广告审查员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广告审查员的资质、资格均没有明确、法律责任也没有明确。堵住违法广告的源头,广告审查员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议广告审查员应持证上岗,同时,如果广告审查员没有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导致违法广告发布,广告审查员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有具体的法条规定。
二是广告荐证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无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域宽与窄、责任大与小,受侵害的消费者多与少,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建议通过民事诉讼或公益诉讼的途径解决。
三是《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四条规定:“……利用铁路、民航、城市交通工具、城市公共设施发布商业广告,以及广告发布者发布商业广告,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益广告。”此款法条中的“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公益广告”,笔者认为一定比例后面没有明确的具体内容。此法条不仅对广告发布者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且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者也不好把握。建议采取列举法,修改为“应当有十分之一的版面(镜头、时间、字数)用于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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