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展会活动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14〕430号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近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省部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举办展会清理规范的通知》(国清组函〔2014〕103号),现将领导小组对我局举办展会活动的审批意见通知如下:
一、继续主办的展会活动8项,分别为:
(一)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主办单位:知识产权局、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地:辽宁省大连市)
(二)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主办单位:科技部、知识产权局、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地:江苏省无锡市)
(三)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主办单位:科技部、贸促会、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地:北京市)
(四)“中国光谷”国际光电子博览会暨论坛、中国·湖北产学研合作项目洽谈会(主办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贸促会、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地:湖北省武汉市)
(五)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广东省东莞市)
(六)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地:广东省深圳市)
(七)中国杨陵农业高新科技成果博览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科技部、农业部、林业局、知识产权局、中科院、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地:陕西省杨陵示范区)
(八)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主办单位:商务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地:上海市)
二、需在5年内退出主办的展会活动2项,分别是:
(一)中国专利高新技术产品博览会(主办单位:知识产权局、科技部、中科院、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地:山东省济宁市)
(二)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主办单位:知识产权局、中科院、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地:福建省福州市)
三、具体要求:
(一)除上述继续举办的展会外,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我局名义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展会;对于确需增加以我局名义举办的展会,应经局务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对于继续主办的展会活动,应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减少财政资金投入和行政参与,引导展会走市场化、专业化道路,确保展会取得实效。
(三)对于需五年内退出主办的展会活动,我局应逐步退出主办,交由行业协会或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