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出台
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总部企业补助500万元高管在杭首次购房3年内每人每月补助1500元
商报讯:新引进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将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杭州首次购买商品房的,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日前由市政府办公厅下发。
新引进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
总部企业补助500万元
杭州将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另外,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为期3年的财政奖励。即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符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认定条件的,享受杭州市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
最高补助1000万元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也将给予资金补助:
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
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对本意见出台前,已在杭州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的本市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另外,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企业高管在杭首次购房
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补助
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杭州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3年内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如与持“人才居住证”优惠购房条件重复,按照“能宽则宽、从高享受”的原则,由其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政策享受。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或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担任总经理(行长)等职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