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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企业年检年审的通知

2010/12/25 14:05:37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执业人员年检年审。   一、实施年检年审的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企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执业人员年检年审。

  一、实施年检年审的范围

  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均需参加年检年审(分支机构的年检年审与总公司同时申报,不单独申报)。其中持2010年第四季度核发《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的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填写杭州市房地产中介企业年检年审申报表参加年检年审。

  二、年检年审的时间

  年检年审受理时间:2011年1月1日——2011年3月15日。逾期不参加年检年审的,视为年检年审不合格。

  三、年检年审的内容

  1.从事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的情况:主要审查从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在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审查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除外),从业人员、负责人和机构内部是否建立了正常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分公司及加盟店是否备案依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3.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审查业务开展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房地产中介企业及执业人员诚信信誉情况、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
  4.经营场地情况:主要审核经营场地的用途、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执业诚信情况:2010年度被投诉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执业人员,经查属实后的整改情况;开展房地产中介执法检查中要求整改的处理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中介企业,将确认为年检年审不合格

  1.发布、利用虚假信息开展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或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及其他非法利益;
  2.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4.采取隐瞒、欺诈手段,收取佣金并赚取交易差价;
  5.违反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取当事人费用;
  6.为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提供居间代理服务等明确禁止的经营活动;
  7.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不按规定签订房款监管协议;
  8.参与倒卖房号或为他人牵线搭桥从中谋利;
  9.在代理业务中有申报不实、隐瞒、欺诈等行为;
  10.年检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
  11.超越核准经纪业务范围的经营行为(50万注册资金以下的企业不允许代理房产买卖业务);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年审不合格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三年内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中介企业,暂缓年检年审

  1.未按时办理《杭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含分支机构)信息变更登记的;
  2.未按时办理经纪人执业信息变更登记的;
  3.在2010年度被投诉但尚未解决或在规定时间未进行整改的;
  4.代理的房源信息未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5.未及时开展房地产中介执业违法违规自查;
  6.在经纪合同中未附有执行该项经纪合同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名;
  7.未及时处理诚信档案投诉;
  8.连续三次或全年累计六次进入每月退件量前10名,或已达到两次警告;
  9.未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
  10.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未事先向当事人说明,也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11.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12.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13.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对暂缓年检年审的企业,暂停业务受理,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对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企业视作年检年审不合格。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经纪人,将确认为年检年审不合格,由发证机关撤销资格证书

  1.发布、利用虚假信息开展房地产中介代理业务,或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及其他非法利益;
  2.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签订虚假合同或其他非法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向当事人索取佣金以外的酬金及其他非法利益;
  4.转让、出租、出借、涂改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
  5.在代理业务中有恶意串通、欺诈、故意隐瞒等行为的;
  6.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房地产中介企业从业;
  7.在经纪合同中未签名;
  8.连续三次或全年累计六次进入每月退件量前10名,或已达到两次警告;
  9.有效投诉两次以上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0.额外提供的延伸服务项目,未事先向当事人说明,也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代书费、银行按揭服务费等费用;
  11.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
  12.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13.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七、年检年审受理地点:

    市区: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杭州市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三楼22号受理窗口;
    联系人:林茂青、金  菁 联系电话:87015858-8312,87922212;

    下沙: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23号综合大楼322室;
    联系人:董柳丹,联系电话:86878792;

    之江:杭州五云中路1号B楼一楼办事大厅;
    联系人:王炜,联系电话:86653119;

    滨江:江南大道87号建设土管大楼八楼;
    联系人:徐蕾,联系电话:8779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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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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