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新规:限制写字楼“类住宅”化
买的是商务办公用地,造的却不是写字楼,而是“40年产权”的单身公寓或所谓的“类住宅”产品甚至是别墅———开发商此类移花接木的行为,今后将受到限制。
昨天来自规划部门的消息说,有关办公建筑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一项新规,于本月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新出让的商务办公用地,最多只能建造为项目总建筑面积20%的单身公寓类产品,且此类产品只允许销售给企业法人。
重要地段不得设置单身公寓
据记者拿到的文件,新规名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公建筑规划设计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由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三部门联合发文。
其中,对于尚未出让的商务用地,新规明确,如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内,不得设置公寓式办公(酒店式办公)———即目前市面上常见的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之类的单身公寓产品。如新的地块是允许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则此类产品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20%;同时,项目中的开放式办公室即一般办公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
而对于在2010年5月5日以前已出让的商业金融业用地或商务办公用地,新规规定,如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尚未批准,开放式办公室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办公建筑面积的60%———换句话说,最多可以建总办公建筑面积40%的单身公寓类产品。
至于在新规施行前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办公建筑项目,依然按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销售对象仅限企业法人
按照新规,今后新建的办公建筑,外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一般不得设置阳台、飘窗;沿城市主干道的一面,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同时,新规对办公楼内的食堂、卫生间、厨房等功能空间的设置,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避免办公房被改成单身公寓、类住宅。”规划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新规还要求严格控制低层独栋式办公建筑类型,如有设置,单栋建筑面积一般不应小于800平方米,并不得采用类住宅设计。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更进一步明确相关环节的操作细则:允许设置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项目,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要约定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规划部门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应注明公寓式(酒店式)办公所在的位置和面积,建设部门要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销售对象仅限于企业法人,房屋登记机构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注明公寓式(酒店式)办公的受让人仅限于企业法人。
限制写字楼“类住宅”趋势
“这项新规的看点在于避免写字楼‘类住宅’化。一旦这项新规得到严格的执行,可以想见的一个结果是,今后市场上的单身公寓、类住宅产品供应量可能会趋减,而办公房的供应量则会相应增加。”有本地房产界人士分析表示。
但该人士同时认为,新规很难彻底改变这两类房产的市场格局。目前,在宁波楼市上,不管是办公房还是由办公房“变脸”而来的单身公寓、类住宅,均呈供过于求的态势。有统计显示,去年一年市区办公房的成交套数,仅860套左右;单身公寓类产品因为开发商降价促销、清盘或低价入市,成交相对较好,约有6800套。但相比于去年一年住宅近2.3万套的成交量,这两类房产的市场地位显然都属“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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