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呼吁允许提取公积金用于经适房首付款
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购工作已在徐汇、闵行两区试点,一些符合申购条件的职工家庭遇到两大难题:付不出首付款和还贷压力大。来自市总工会的本市工会界别政协委员在大会上建议,将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款,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助富”不“济贫”的问题,对保障中低收入职工住房的支持效果不够明显。对此现状,市总工会的政协委员们向大会提交的这份提案建议:将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款,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允许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从而使更多符合申购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得起经济适用房。
他们认为,将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款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符合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权属和使用范围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明确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属于个人财产,职工享受支配权;第24条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委员们认为,住房公积金能用于这些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首付款,将有助于解决中低收入职工购房中普遍遇到的两大难题,即支付首付款,和降低贷款金额,提升他们的购买力,实现自购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夙愿。
据了解,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41.47%,本市使用率为56.25%。外省市已出台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政策性住房首付款的相关政策。如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委员们指出,巨额资金呈“睡眠”状态,可谓是一种浪费。应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让更多职工能真正享受到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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