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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19条”剑指高地价 增供地才可降地价

2010/3/11 9:36:56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昨天,国土部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是继“国十一条”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温总理的“坚决”二

    昨天,国土部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是继“国十一条”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说,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温总理的“坚决”二字,给了不少买房人极大的信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说:“肯定是稳定的。总理都说了,房价必须保持一个合理的程度,这是必须得做到的。”“下一步会有更为细化的遏制房价上涨的系列措施。保障房方面,要加大建设力度,商品房那部分要加强管理,普通商品房要加大供给,另外还有土地等方面,这都是各个方面共同起草,总理最后定的。”

    新政要点

    -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两成

    -成交后一个月内缴50%的首付款

    -余款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不缴出让金就收回土地

    昨天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今后开发商拿地,一律按照底价的20%缴纳保证金,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业内人士认为,如能确保实施,将有效防止囤地,并对降低地价起到一定作用。

    拿地成本将进一步提高

    《通知》要求: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合同,违规签订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

    可借鉴限价房土地出让方式

    国土部还建议,对于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地块,按照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采用竞地价办法招拍挂出让土地,发挥抑制房价上涨过快的调节作用。

    此外,要按照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的原则,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在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将土地价款交付、开发建设周期、中小套型建设要求、土地节约集约程度等影响土地开发利用的因素作为评标条件,合理确定各因素权
重,完善评标专家库,细化评标规则,规范运作,依法依纪严格监督。

    囤地开发商将被限制购地

    据悉,对于开发商在土地市场上的各种“猫腻”,比如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现象,《通知》也明确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

    《通知》规定,从下月起,将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开发商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保障房用地不低于70%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已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新公布的《通知》,也在政策上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

    《通知》规定,各地当年的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

    而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收购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

    国土部重申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的,应由政府收回,另选地块供应。

文章关键字:国19条,房价,保障性住房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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