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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贾康:建议“第一套自用住房”永不征税

2010/4/9 12:29:49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对于房地产税(俗称物业税)的征收办法,多数专家和民众都认为,应当区分自住性房产和投资性房产,把自住性房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     对于物业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早在今年“两会”期间便解释说

    对于房地产税(俗称物业税)的征收办法,多数专家和民众都认为,应当区分自住性房产和投资性房产,把自住性房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

    对于物业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早在今年“两会”期间便解释说,对于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对非经营性房地产覆盖的物业税,更规范的表述可称为“房地产税”。

    他建议在实施的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如考虑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胡怡建教授认为,无论区分与否都是难题。如果不作区分,绝大多数工薪阶层将不堪重荷。但是区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困难重重。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的概念被首次提出,当时的提法是“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按照最早有关部门对物业税开征前景的研讨,该税包括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也有说土地增值税)、契税及土地出让金,简称“四税一金”。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内涵也在发生微妙的变化。贾康在今年“两会”期间表示,“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因此,“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

    包括贾康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前些年,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房地产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变得较低。海通证券分析师张崎说,新税种的引进将会抑制房地产投机性需求,使房价回落。

    但也有观点认为,征收物业税无益于抑制房价,操作不当,甚至会助推房价。胡怡建担心,“我们寄希望于物业税能既有利于增加税收,又有利于打击投机,并能促使房价下跌,不增加普通居住者税收负担,让普通老百姓能买得起房、住得起房,但与此同时,可能的结果是,不分用途开征物业税,虽然政府税收增加了,地王还是前赴后继,房价依然我行我素。”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4月6日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并没有“物业税”字样,取而代之的是“完善房产税制度”。业内人士指出,完善房产税,可以起到一定的物业税的效果,而且相对更容易操作。按照中国法律,开征新税种须经过立法程序,须由全国人大审批通过,但如果是合并现有税种,则进程可以大大提速。

    此外,开征还需要具备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条件。眼下,主流观点认为,即便进程大大提速,“物业税”短期内开征的可能性也不大。

文章关键字:物业税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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