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适房新规 2次放弃选房权者5年内不得申请
上海经济适用房即将进入轮候和摇号选房阶段。昨天,市房管局网站公布了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试行)》两个规范性文件,对经济适用房的轮候和选房作出细致的规定,经适房的申请户确认参加选房,但由于当批次房源供应数量有限原因,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轮候序号不变;但是如果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两次放弃选房轮候序号作废
获得经适房选房资格的人,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建立申请户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1个轮候序号。 轮候序号由12位数码组成。
申请户确认参加选房,但由于当批次房源供应数量有限原因,未取得选房资格的;或者取得选房资格,并按规定参加选房,但因当批次供应房源的套数或者户型有限未能购买的,则原先的选房轮候序号不变,但是如果确认不参加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选房的,其轮候序号排列在确认参加选房的申请户之后。
申请户如果缺席了选房专场、在选房专场表示放弃选房权利的,或在选房专场未按规定签订选房确认书、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作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序号排列在当批次选房户轮候序号之后。
申请户两次确认不参加选房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选房的,原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可以重新参加下一批次的摇号排序;两次放弃选房权利的,轮候序号作废,该申请户按规定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选房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
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具体选房时间则由区 (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公告,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
选房户参加选房,需携带身份证明、登记证明、轮候排序证明等证明材料。
选房现场一般允许每户2名家庭成员进入候选区等候参加选房,2名家庭成员中,1人应是申请人代表或持有申请人代表书面委托的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因故不能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的,应书面委托他人参加选房。
选房现场实施全过程录像
选房现场会设立房源信息大屏幕,提供选房户在候选区和选房区观看选房动态信息和可选房源信息。选房区设立选房操作设备和预选操作设备,供选房户使用。
选房现场由主持人(或叫号电子设备)按轮候序号的次序进行叫号,被叫选房户可以到选房区进行预选和正式选房。每户选房户只能由1名家庭成员或者单身申请人委托的人员到选房区进行预选和正式选房。
主持人连续叫号3次,被叫选房户未到选房区或不作应答的,且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之前进入候选区的,将被视为迟到。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时仍未进入候选区的,则视为缺席。
正式选房时,选房户应自行操作选房设备,时间限定为3分钟。超过3分钟未确认房源且未作放弃表示的,视为超时。选房户迟到和超时的,可以在当场次其他选房户完成选房后补选房。再次超时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
选房现场应实施全过程录像,记录选房户选择房源全过程。在选房结束后的3天内,选房结果将通过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政府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