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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加强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的通知(2)

2011/11/12 10:48:11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中涉及物业保修期满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
    (三)实施紧急维修的程序

    物业发生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制定维修、更新方案。除可以按一般维修的程序组织实施维修外,也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直接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审核:

    1、 《物业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动用小区维修资金的申请表》;

    2、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文书、鉴定部门证明材料、项目技术和质量标准鉴定材料、发生紧急维修现场的客观事实资料,如现场照片、现场巡检记录、设备运行数据等。

    区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维修资金专户银行指定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咨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咨询意见组织实施维修。

    四、关于业主大会成立后实施紧急维修工程项目的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上一款规定的书面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24小时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经讨论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上述材料和有效的会议纪录报区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指定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咨询,依据咨询意见组织实施维修。

    五、关于维修费用的列支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二)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属于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承担的维修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代为维修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维修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出具的收件回执:

    物业服务企业首次支取工程款时,应向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提供支取申请表、维修工程合同、委托审价合同等书面要件;工程完工验收后,应提供工程完工证明和工程审价报告;支取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保证责任期满证明。

    2、居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业主关于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决议;

    3、维修资金支取汇总表;

    4、维修资金收款凭证。

    区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日内向该小区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出具 《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该小区维修资金专户银行应当在收到《专项维修资金划转通知书》后的5日内,办理相关划转业务。

    (三)属于人为损坏的物业维修,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事后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其追偿。

    六、关于工程审价制度的实施

    (一)工程审价的范围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工程项目中,下列范围需要实行工程审价制度:

    1、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的维修工程;

    2、物业发生紧急情况下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3、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超过5万元的 (含5万元);

    4、业主大会认为应当审价的工程;《管理规约》中约定需要审价的工程。

    (二)工程审价的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与审价单位签订委托审价合同。

    业主大会应向审价单位提供工程实施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表决情况等,由审价单位出具 《预算咨询建议书》。物业服务企业与施工单位依据 《预算咨询建议书》,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完工后,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施工单位应向审价单位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书、工程签证单等,由审价单位出具维修工程决算审价报告。

文章关键字:物业维修,紧急维修,上海物业政策
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  编辑:8044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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