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加强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的通知(3)
文章导读: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物业定期维修、紧急维修的相关规定,现就实施中涉及物业保修期满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
七、关于财务审计制度的实施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委托审计单位对该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财务审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代理记账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审计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
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管理规约》、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
3、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
4、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工程项目方案的表决结果或决议、会议记录等;
5、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收益的项目合同、审价报告、工程监理报告等;
6、有关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收支的相关资料;
7、审计单位实施审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业主委员会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在15日内向审计单位提交书面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或未提出实质性问题的,审计单位可直接出具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项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物业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的保修责任。
(二)物业维修责任人在实施维修时,有关业主应当密切配合。因相关业主不配合而造成损失的,相关业主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工程审价制度拆分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应审而未审工程的相应责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文章关键字:物业维修,紧急维修,上海物业政策
来源:房地产时报 作者: 编辑:8044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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