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与管理。
二、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用地的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拟定规划条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明确其用地性质和建筑用途。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纳入土地招拍挂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项目是否允许分割转让(销售)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并将本意见第五条的内容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审批,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应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单元不超过1个);
(二)内部平面应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
(三)具有公共的出入通道,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
酒店类建筑不得分割转让(销售),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四、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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