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现状
截至今年7月,我市登记且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有610家,但市场上仍有上百家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手续。这些机构往往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集中,市民投诉率较高。另外,目前全市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只有30%-35%是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行动
从7月下旬到8月上旬是各个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阶段。从8月中旬到8月下旬,市检查组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从9月上旬到10月下旬,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处理
房地产中介为房屋买卖双方搭建桥梁,对推动房地产市场运转起到润滑剂的作用。但近年来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消费者购房权益造成了损害。近日,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对此,记者昨日采访了市国土房产局总规划师卢海林,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中介违法违规引发购房纠纷
记者:今年以来,我市出台“国五条”实施细则、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等,请问本次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此前的一个延续吗?
卢海林:是的。这些年来,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迅速,在活跃房地产市场、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总体情况良好。但我们也注意到,房地产中介市场仍存在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协助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信息等突出问题,引起购房纠纷,亟待清理整顿和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今年6月13日,国家住建部联合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市国土房产局和市工商管理局结合厦门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决定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专项治理。
全市中介行业人员只有三成多有证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厦门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
卢海林:按照规定,中介机构在市工商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到市国土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从事中介服务工作。截至今年7月,我市登记且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数有610家,但市场上仍有上百家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手续。这些机构往往是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集中,市民投诉率较高的地方。另外,目前全市中介行业从业人员约2万多人,只有30%-35%是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近些年来,厦门房地产中介机构逐步壮大,从业人员数量也明显增多。一些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中介机构有着比较规范的运作方式,正逐步成为主流中介。但也存在机构盲目扩张、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场运作不规范等现象。如何针对现有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治理,使中介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是我们这次专项治理的目的。
记者:这次专项治理详细列出了十三项治理内容,应该说是历年来整治最严厉、覆盖面最广的一次,请您介绍一下整治的重点,以及下一步打算。
卢海林:本次专项治理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办法,对房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首先是从源头上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挂牌上岗;对于违规操作网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暂停机构使用网签。此外,我市将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完整、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将开通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
记者: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将如何展开。
卢海林:从7月下旬到8月上旬是各个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的阶段。我们也会对全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从8月中旬到8月下旬,市检查组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我们将开通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调查处理市民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从9月上旬到10月下旬,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开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并且依法处理。待整治结束后,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
提醒
成立房地产中介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从业中介服务相适宜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厦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