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2)
文章导读: 现状 截至今年7月,我市登记且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有610家,但市场上仍有上百家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没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或备案手续。这些机构往往违法违规行为较为集中,市民投诉率较高。另外,目前全市中介行业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我市将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现将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未尽到查验购房人资格义务、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登记,未取得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将产权人的房屋信息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进行挂牌,网签挂牌的内容与书面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符。
(十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十三)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5年以上。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3年7月中旬)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下旬)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2013年8月中旬至8月下旬)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配合检查工作。
(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1.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9月,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督导。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1月)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台、纸媒、网媒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经纪机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挂牌上岗;三要严格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网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暂停机构使用网签;四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完整、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物价等部门。
(三)加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影响恶劣、社会影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多部门联动,市国土房产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为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查询核验等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
(五)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投诉电话:5121130)和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我市将于今年7月至11月对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治理。现将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Ο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为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未尽到查验购房人资格义务、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
(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
(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网上签约登记,未取得产权人书面授权委托,将产权人的房屋信息在“存量房网签系统”上进行挂牌,网签挂牌的内容与书面签署的合同内容不符。
(十二)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从业人员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十三)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台账,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5年以上。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改正,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13年7月中旬)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实际,制定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下旬)
1.房地产中介机构自查自纠阶段(2013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
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同时,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
2.组织开展全面检查(2013年8月中旬至8月下旬)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组成检查组,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依法接受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曝光典型案例。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配合主管部门开展配合检查工作。
(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督导阶段(2013年9月上旬至10月下旬)
1.省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9月,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督导。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组成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调研和督导。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3年11月)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政策的具体措施,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成立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落实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同时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查处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通过电视台、纸媒、网媒加大宣传力度,督促经纪机构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投诉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要进行重点检查。一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不履行必要告知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制度。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由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组织培训,建立实名登记制度,挂牌上岗;三要严格实行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对于违规操作网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暂停机构使用网签;四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完整、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工商、物价等部门。
(三)加强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要加大查处力度,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机构网上签约资格,处以罚款,注销备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国土房产、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对影响恶劣、社会影响强烈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受理投诉和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规范化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在监管理念上,要进一步加强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动态监管;在监管方式上,要进一步加大重点稽查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强化多部门联动,市国土房产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工作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典型案例及检查结果的曝光力度。积极推进房地产中介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为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查询核验等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指导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完善行业规范,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素质。
(五)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投诉电话:5121130)和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文章关键字:厦门房地产中介,房屋买卖合同,营业执照,投诉电话,举报信箱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 编辑:8002 返回顶部
下一篇:统计全国写字楼租金均有上涨上一篇:深圳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
[声明]:文章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kf#5sw.com,#换@。感谢所有提供文章的媒体和作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