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2)
文章导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集聚区)”】的科学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规范园区(集聚区)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推动文化产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集聚区)内的外向型文化创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积极拓展国外市场,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提高国外文化创意市场占有率。
第二十条 营造园区(集聚区)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加强和改进综合电子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建立全省园区(集聚区)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制度。推进园区(集聚区)发展科学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进程。
第二十一条 全省园区(集聚区)实行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各级园区(集聚区)的报告和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园区(集聚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集聚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集聚区)的统计分析工作情况。
(八)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园区(集聚区)的年度报告制度。
被认定的省、市、县(区)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将本年度在报告期内的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形成各级《园区(集聚区)年度报告表》,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制度列入全省各级园区(集聚区)的考核内容。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需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年度报告表》,并加盖机构公章,连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直接报送省文化厅(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园区(集聚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考核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考核的形式。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认定的园区(集聚区)的书面考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考核表》的相关要求进行初审考核,对通过初审考核的,签署初审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考核材料报送省文化厅(一式两份)。由省文化厅根据《考核表》及初审考核意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报认定的园区(集聚区)的书面考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考核表》,加盖公章,连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直接报送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考核表》的情况,对园区(集聚区)进行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和撤销称号”三种。省文化厅每两年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级相关园区(集聚区)。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第七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条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不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不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
(四)园区(集聚区)整体建设、运营及管理未能遵纪守法。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厅撤销认定和撤销省级园区(集聚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园区(集聚区)行为(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不服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因园区(集聚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园区(集聚区)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范畴、第七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条件。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实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经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省文化厅,同时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省级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发生变更。
(四)省级园区(集聚区)的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省级园区(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它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和考核,应按照或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广东省文化厅命名的“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广东省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园区(集聚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一步科学优化布局、明确战略定位、强化特色发展,加强配套服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动态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营造园区(集聚区)良好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加强和改进综合电子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建立全省园区(集聚区)统计分析监管预警制度。推进园区(集聚区)发展科学化、规范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进程。
第二十一条 全省园区(集聚区)实行报告制度和考核制度。各级园区(集聚区)的报告和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园区(集聚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集聚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集聚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集聚区)的统计分析工作情况。
(八)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园区(集聚区)的年度报告制度。
被认定的省、市、县(区)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0月底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将本年度在报告期内的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等情况,形成各级《园区(集聚区)年度报告表》,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制度列入全省各级园区(集聚区)的考核内容。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需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年度报告表》,并加盖机构公章,连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直接报送省文化厅(一式两份),同时抄送园区(集聚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三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考核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考核的形式。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申报认定的园区(集聚区)的书面考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考核表》的相关要求进行初审考核,对通过初审考核的,签署初审考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将书面考核材料报送省文化厅(一式两份)。由省文化厅根据《考核表》及初审考核意见进行实地抽查考核。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报认定的园区(集聚区)的书面考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如实填写《考核表》,加盖公章,连同其它需提供的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直接报送省文化厅。由省文化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考核表》的情况,对园区(集聚区)进行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结果分为“考核合格”、“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和撤销称号”三种。省文化厅每两年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级相关园区(集聚区)。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厅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第七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条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不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不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
(四)园区(集聚区)整体建设、运营及管理未能遵纪守法。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集聚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有违法侵权行为。
第二十六条 被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东省文化厅撤销认定和撤销省级园区(集聚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予以摘牌,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或通过年度考核。
(三)园区(集聚区)行为(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不服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五)因园区(集聚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园区(集聚区)性质的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范畴、第七条园区(集聚区)的认定条件。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其它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园区(集聚区)实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经认定的省级园区(集聚区)若发生以下变更行为之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告省文化厅,同时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一)省级园区(集聚区)的性质或功能发生变更。
(二)省级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
(三)省级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发生变更。
(四)省级园区(集聚区)的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五)影响省级园区(集聚区)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其它变更。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级及以下级别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和考核,应按照或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等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由广东省文化厅命名的“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或“广东省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园区(集聚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一步科学优化布局、明确战略定位、强化特色发展,加强配套服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考核制度、动态管理方式和变更事项报告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关键字: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省文化厅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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