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新兴产业 推进自主创新 打造人才特区的若干政策
杭高新〔2011〕179号
关于发展新兴产业 推进自主创新 打造人才特区的若干政策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加快推进全国一流高科技园区建设,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做强做大,扶持领军企业
1、培育行业领军企业
对区内重点发展领域的行业前三强,且区贡献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其区贡献比上年(最高年份)新增部分按照60%的比例资助企业发展项目。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区贡献3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其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对区贡献每增加1000万元,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当年区贡献首次突破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其主要经营者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对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对新设或经改制设立的股份制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4、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对于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自增资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
区内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区内投资新设独立法人企业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企业当年进口设备增值税缴纳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一年银行贷款贴息;缴纳额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两年银行贷款贴息。
5、鼓励企业申报各类项目
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区财政按规定予以配套资助。
实施区级重大产业化、信息化、技术改造项目,经审核认定,给予一定的项目资助或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
对投资密度50万美元/亩(内资5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研发型或集团总部类产业项目给予集约利用土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7、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于在境外设立独立法人或并购国外公司,中方实际投资额列全区前三位的企业,命名为“年度优秀外经企业”。对自营出口规模列全区前十位的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命名为“年度重点外贸企业”。
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经批准,按规定予以配套。
8、开展年度企业百强评选
制定综合指标评估体系,评选杭州高新区年度企业百强,分别授予最具实力、最有成长潜力、最有创新能力荣誉称号。
二、鼓励企业集群,发展新兴产业
9、鼓励引进区外投资
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生产型项目或200万美元以上研发型项目、1亿元人民币以上产业类集团总部或区域性总部项目、经区认定的物联网、互联网项目,自设立年度起前三年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后两年每实现10万元,奖励2.5万元。
国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及财政收入级次迁入杭州高新区(滨江)的,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奖励。自迁入次年度起三年内,按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每新增10万元,奖励5万元。
10、鼓励开展楼宇招商
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其他国内外知名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经审核,最高给予三年按实际租金的全额补贴。
利用江南区块楼宇新引进鼓励类研发型项目,经审核,给予入住企业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房租补贴;上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60%的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或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80%的房租补贴。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企业(含独立法人资格的集团总部项目)或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给予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全额给予房租补贴。对新引进生产型项目的房租补贴,具体根据项目性质、注册资本、总投资等情况综合核定。符合上述同等规模要求的新增资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享受房租政策。
对新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直接在江南区块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购房价款1.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1、扶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
纳入商务部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区贡献比上年新增的部分资助企业发展。
被商务部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支持出口品牌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软件企业新通过CMM、CMMI、PCMM四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通过五级认证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12、扶持文化创意产业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经备案的文化创意企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10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3、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引进商贸知名品牌、大项目,发展商贸服务业、农贸市场和特色街区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4、扶持特色园区和科技孵化器
经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三年内孵化器内孵化企业对区贡献25%用于资助孵化器,25%用于资助在孵企业。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江北创新园特色产业园区的考核奖励、科技型企业招引、培育和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5、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发展
新设立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100平方米以内(不足1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第一年1.0元/平方米天、第二年0.5元/平方米天给予租金补贴。
16、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经批准设立并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国家、省级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国家或省级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资助。
17、鼓励设立技术创新联盟
鼓励发起设立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联盟正式运作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开办经费补贴。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整体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8、鼓励创投机构集聚
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或担保机构,两年内按实际租金最高不超过40%的房租补贴,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对经认定为区内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获得市级风险补偿金,区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扶持政策,每年兑现资助总额以当年对区贡献为限。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区内企业发展,根据对区内企业贷款余额和年度新增贷款余额列前五位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9、鼓励中介机构发展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利师事务所、咨询公司、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五年内对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
三、鼓励自主创新,促进转型升级
20、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
21、鼓励企业设立创新载体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年度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
经批准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试点单位(或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的,分别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22、积极推进标准战略
当年新获得国际标准立项,牵头制定完成国际标准的,每项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时奖励50万元,标准发布后再奖励50万元)。
当年新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中主要参与起草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上述企业另授予“年度标准创新贡献奖”荣誉称号。
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机构秘书处或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成员、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工作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3、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版权示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企业1万元。对年专利申请量在20件以上的企业(含企业法人申请)给予1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追加资助0.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4、积极推进品牌战略
新获得国家商标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5、鼓励街道企业发展
设立区级信息化和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街道企业的信息化和技改项目。
鼓励街道企业利用存量经营场所以独资、参股等方式投资新设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自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区贡献的10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项目。
鼓励三街道工业园区内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其房租所形成的区贡献50%用于奖励企业。
26、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对年综合能耗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幅度在5%以上,给予其主要经营者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新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等认定的,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万元奖励。
四、鼓励人才创业,打造人才特区
27、鼓励高层次人才创业
国家两院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百人计划”杰出人才等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经审核,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业资助。
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引进培育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每新引进或培育一名国家和省“千人计划”入选者,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新入区创业的领军型留学人才,可申报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创业“5050计划”,并给予相应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8、鼓励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留学人员、大学生创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9、鼓励进区开展博士后研究
博士经审核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含省级试点单位和分站)的,在站期间按每人10万元的经费标准给予资助;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在区内工作并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安家补贴费10万元。
30、设立区自主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
对于区内科技管理人才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形成区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引进科技、管理高端人才,根据其薪酬形成对区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则
1、本政策中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范围内企业,所涉项目须符合区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街道所属企业由区、街分别承担50%。
2、新设企业从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均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3、同一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4、本政策区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同一产品、项目、标准市级以上相应资助、奖励的配套。
5、本政策涉及区贡献奖励和资助,兑现时须扣除区财政对该企业各类资助、配套和奖励的额度。
6、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主要包括:物联网、互联网、文化创意产业、下一代信息网络、电子信息核心基础产业、新兴信息服务、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
7、培育行业领军企业条款,重点发展领域包括杭州市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和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区域特色产业;区贡献当年比上年对区贡献新增部分以2010年起的最高年份为基数;资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
8、鼓励引进区外投资条款,国内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下的,奖励主要经营者30万元;销售收入每增加10亿元,相应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鼓励开展楼宇招商条款,对于研发办公用房,商业写字楼房租租金以2.0元/平方米天为上限,普通研发办公用房房租租金以1.6元/平方米天为上限,租用面积按公司年末实际人数为依据,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为上限;对于生产用房,房租租金以1.0元/平方米天为上限。超出部分不享受房租补贴。
10、扶持软件服务外包产业条款,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区贡献按照该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占所有业务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区贡献。对CMM、CMMI、PCMM四级已做奖励的,升级到五级只奖励差额部分。
11、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条款,国家技术发明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励,对第一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全额奖励,第二至第五责任单位和个人减半奖励,第六及以后不予奖励。
12、积极推进标准战略条款,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订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5位,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须列主要起草单位前3位(行业标准须列前2位)。起草单位排名不计国家科研院所、技术标准权威机构。
13、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条款,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包含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发明专利申请时的奖励,须以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为准。
14、鼓励街道企业发展条款,鼓励街道企业利用存量厂房引进鼓励类项目奖励限于街道工业园区范围内。存量厂房是指两区管理体制调整前建设的厂房,不包括两区管理体制调整后新建的厂房。
15、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条款,单位增加值能耗以2010年起的最低年份为基数。
16、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条款,对省“千人计划”已作奖励的,晋升到国家“千人计划”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17、鼓励进区开展博士后研究条款,博士后安家补贴费分两批拨付,其中:首批5万元审核出站并签订劳动合同后拨付,剩余5万元服务期限满3年后拨付。
18、本政策中“世界500强”、“全球100强”企业均按上年度排名为准。“对区贡献”均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房产、贸易型企业或项目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
19、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资助)须全额退还区财政。
20、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三年,由杭州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08〕346号文件废止。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此为准。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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