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拟出新规规范商品房预售条件
昨天,在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接受了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路江通作了关于《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0层以下的商品房 完成主体结构施工后才能预售
商品房到底盖到第几层才能开始预售?这个问题,从《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出炉”时就备受关注了。
之前的《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房只有结顶后才能申请预售,除此以外的预售条件还有6项,比如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的,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等等。
其中,规定商品房预售条件中的“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这一内容,路江通表示,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在《规定(修订草案)》中将商品房的预售条件调整为:商品房地上建筑为十层以下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十一层以上的,已完成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二分之一以上(且不低于十层)。
也就是说,规划20层的商品房,必须建完10层以上,才能开始预售;规划15层的商品房,也必须建完10层,才能开始预售。而10层以下的商品房,则要完成主体结构施工才可以预售。
商品房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应当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
买房子除了担心“烂尾”外,还担心“货不对板”。而造成这个问题的最主要原因还在于,商品房广告的夸大宣传。
比如,明明只有一个小水池,却硬说成有温泉,明明配套一个小菜店,却说成有农贸市场。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通常需要提前投放广告预热市场,而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概念很难界定。
因此,在《规定(修订草案)》中也提出“商品房广告中关于房屋状况以及配套设施的说明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除此以外,《规定(修订草案)》还提出,应当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在这个档案中应当记载该企业的资质信息、开发项目建设信息、开发项目经营信息、资产信息、人员信息、信用等级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等可以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也应当同时记载其设立或者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信息,以此对项目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