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模式细则
低收入困难家庭房屋征收怎么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补偿?昨天,杭州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些问题一一作了明确、细化和调整。《意见》将从9月18日开始施行,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和滨江区。
2014年10月1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截至今年6月,六城区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32件,涉及2598户、33.88万平方米,迄今已完成20件,其中最快的项目仅用时5个月。
相较于之前的政策,《意见》作出了一些新的调整。
低收入困难家庭有特殊保底
《意见》规定,针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为:安置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内不支付差价(之前需要支付差价),因自然间不可分割、建筑面积48平方米以上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作出时的同类安置房屋重置价格(一般为1000多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提高了“住改非”补偿标准
同时,新设定了“住改非”补偿标准。“住改非”是指产权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一般以住宅底层破墙开店为多。按照之前的政策,“住改非”房屋是跟住宅一样标准进行补偿的,现在考虑到它用于商业经营的事实,相应提高了补偿标准:除按照住宅标准补偿安置外,还可根据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凭据,按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
提高了办公楼损失补偿标准
调整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意见》规定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三种方式中自行选择确定。方式一为,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商铺为主)和综合用房(办公楼为主)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5%。其中,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之前为房屋评估价值的4%。
方式二为,按照工业用房、商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当中,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有明显提高,之前的标准是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直管公房不再补差价
此外,对直管公房的安置补偿规定与原执行规定也有较大变化。原规定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的,可以参照补偿方案进行扩面,扩面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但这样造成新的安置房成为政府和个人的共有产权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后期处理直管公房产权会很困难。
因此《意见》现在调整为: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承租人并保持原租赁关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