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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税收优惠

2016/1/6 10:13:35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1

政策简称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申报条件

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0】 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受理人

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地址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电话

12366,88867993

联系人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网址

 

申报材料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持 <就业创业证> 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3)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5)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

申报时间

即报即办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企业税收优惠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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