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文章导读: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规定限额毎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2
政策简称 |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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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规定限额毎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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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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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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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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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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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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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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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即报即办 |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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