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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2016/1/6 10:14:55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规定限额毎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2    

政策简称

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政策内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规定限额毎户每年96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执行期限为201411日至20161231日,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受理人

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地址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电话

12366,88867993

联系人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网址

 

申报材料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取得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即报即办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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