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文章导读: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29
政策简称 |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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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享受按年平均实际安置人数每人每年定额2000元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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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上述内容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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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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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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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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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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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在编在在岗认定表》(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已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可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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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次年3月底前 |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优惠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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