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文章导读: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75
政策简称 |
转制科研机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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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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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上述内容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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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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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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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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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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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转制方案批复函。(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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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申报期前备案。 |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土地使用税优惠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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