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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6/1/6 10:33:56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80

政策简称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内容

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12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申报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符合上述内容的企业。

受理人

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地址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电话

12366,88867993

联系人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网址

申报材料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相关认定材料;(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申报时间

年度清缴结束前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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