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章导读: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93
政策简称 |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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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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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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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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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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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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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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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无。小型微利企业无需报送《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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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填报申报表相关信息即为备案 |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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