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章导读: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填报单位: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政策编号:地税 100
政策简称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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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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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上述内容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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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 |
地址 |
1、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2、文三路199号二楼地税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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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12366,88867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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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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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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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2份。(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4)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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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即报即备,一年一备。 |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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