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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6/1/6 14:41:23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加快集聚大学生来我区创业发展,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促进“人才强区”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新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杭高新〔2014〕10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加快集聚大学生来我区创业发展,打造大学生创业天堂,促进“人才强区”建设,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建设世界一流高新园区的若干意见》(区党委〔201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免费注册登记

    1.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创办企业过程中,凭《杭州高新区(滨江)大学生创办企业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和到杭州银行、杭州联合银行指定网点开设银行账户时,免除其工商登记、开办账户等相应费用。
    2. 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利用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提供创业资助

    3. 创业项目资助。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2-20万元的无偿创业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可参照享受资助政策。对本区生源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新领取营业执照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后实际经营满一年的,经本人申请、审核通过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贴4000元。
    4. 办公场所租金补贴。对新办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入驻经区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并正常经营的,经审核,给予三年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二年1.5元/平方米·天,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在创业园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并正常经营的,经审核,给予三年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1.5元/平方米·天、第二年1.0元/平方米·天、第三年0.5元/平方米·天(若大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博士的,房租补贴面积最高为300平方米)。实际租房费用未达到最高房租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5. 创业融资贴息。大学生创业企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银行贷款的,经审核,给予最长三年期、最高3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6. 会展补贴。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对参加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各类国内外会展,经审核,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贴5万元,最多可连续补贴三年)。

    三、鼓励做大做强

    7.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审核,可再享受三年不超过5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并可再享受最长两年期限、最高100万元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实际租房费用和贷款额度未达到最高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和额度补贴)。
    8.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经审核,可再享受三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1.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并可再享受最长两年期限、最高300万元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实际租房费用和贷款额度未达到最高补贴标准的,按实际费用和额度补贴)。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9. 对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招用本区生源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后,按每人6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完善创业服务

    10. 建立区领导和区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系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制度,定期研究大学生创业工作。
    11. 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各类扶持资金申请、融资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12. 免费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服务,免费在杭州高新人才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13. 优化大学生创业导师帮教服务,健全创业导师队伍,完善创业导师帮带制度,进一步激发创业导师的帮带热情和工作活力。

    六、附则

    1. 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算起,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自主创业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由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杭州高新区(滨江)创办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30%的企业。
    2. 同一大学生创办多家企业,可享受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只能为1家,申报无偿创业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3. 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如要迁出高新区(滨江),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原则上应进行财政、税务结算,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4.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期暂定三年,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原杭高新〔2009〕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3日

抄送:区党工委、区委各部门,区纪工委、区纪委、人大办、政协工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各群众团体。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3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高新政策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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