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文章导读: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填报单位: 区国税局 政策编号:8
政策简称 |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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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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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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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部门 |
杭州高新区(滨江)国税局 |
地址 |
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1楼、文三路199号江北办事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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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86628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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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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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http://www.hzguoshui.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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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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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
文章关键字:高新税收政策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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