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第一条 总则
根据杭政函【2015】136号文件要求,为加快在全市形成“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特色小镇建设格局,助力杭州市经济转型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特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根据杭州市“一基地四中心”的城市定位和支撑浙江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聚焦信息经济、旅游休闲、文化创意、金融、健康、时尚、高端装备制造、环保等重点产业,兼顾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以及地域特色产业。
(二)建设空间: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三)投入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公建类房地产开发投资除外)。电子商务、金融、文创、科技创新、旅游等产业以及茶叶、丝绸等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不少于2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千、省千”人才,以及大学生、大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运用现代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
(五)功能定位:实现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的社区功能有机融合。建有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鼓励有条件的小镇建设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产城人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六)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七)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建设期限可放宽到5年。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总投资的1/3(建设期限为5年的第一年投资不少于1/5)。
(八)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区、县(市)政府支持申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杭州市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次。
(三)申报方式: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内特色小镇创建进行统筹谋划,择优选出申报对象,行文上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则排序上报;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集聚区、开发区管委会向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单位规划的特色小镇,需由规划主体与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联合上报申请材料。
第五条 审核和公布
(一)材料汇总: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检查把关,根据产业定位,提出需要由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分工初审的特色小镇名单。
(二)部门初审: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对口名单,组成调研小组对申报小镇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创建联审: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创建联审会,邀请市级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对经过初审的小镇进行联审,提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议名单。
(四)审定公布:召开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协调小组会议,讨论审议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创建名单。
第六条 监测和管理
(一)定期监测:市统计局会同市发改委建立市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统一监测,并按季度进行通报。
(二)年度考核:市级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考评办制定考核办法。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退出市级创建名单。
(三)联动指导:市级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区、县(市)政府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培训、现场推进会,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四)政策扶持: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扶持政策,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规定兑现财政支持和建设用地的扶持政策,市科委兑现众创空间、科技创新平台的扶持政策。市级产业部门加大专项资金对特色小镇的扶持力度。
第七条 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市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区、县(市)向协调小组办公室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初验报告。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组成专家组,经实地踏看、专家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协调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三)命名公布:市政府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后,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省级特色小镇的创建参照《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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